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皋人社医(L)〔2010〕3 号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通知》(苏人社(L)[2009]124号)要求,我市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乙类药品属于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按照甲类药品相关政策执行。
二、脂肪乳[中链及长链复合剂]由甲类调整为乙类,由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先自付20%,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进行甲类品种维护,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数据更新与维护以及新旧《药品目录》衔接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可登录如皋劳动保障网查询,网址:http://www.rgld.gov.cn),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如皋市人事局代章)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 通知
抄 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