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政府文件
皋政发[2009]141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调整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在职职工以其本人的缴费基数为划入基数,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划入比例由原3%调整为3.5%;40周岁以上至50周岁(含50周岁)的由原3.5%调整为4%。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4万元调整为8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结付: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均按98%的比例结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以上至18万元部分,大病救助基金均按98%的比例支付。
三、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一)将属于省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范围的乙类药品、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负担部分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二)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年累计个人负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且个人负担比例较高的,视当年大病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给予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并公布。
四、提高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比例由原60%提高到70%,其中学生儿童居民由原70%提高到80%。
五、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机制
参保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专项费用中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限额外个人负担的部分以及本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乙类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中个人先负担的部分,年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
六、降低参保人员转市外就诊个人先负担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的,个人先负担标准调整为定额1000元。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