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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特待遇”惠及更多慢性病患者
2009-11-30 10:14:11  来源: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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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顾洪基 通讯员章艳芳 方瑜)“真没想到,医保处的门特待遇为我减轻了这么多个人医疗负担,这一医保惠民政策真是我们慢性病患者的福音。”日前,家住如城镇皋南新村的林齐信,逢人总喜欢乐滋滋地介绍在医保处享受到的“门特待遇”。

  今年62岁的林齐信老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年轻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6年,老人经鉴定确认可以享受“门特待遇”。2008年,老人看病共花费医疗费用4000元,其中基本医疗费用3900元,非基本医疗费用100元,而基本医疗费用中3700元为门诊特项费用,即医保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费用,200元为普通门诊费用。门诊特项费用剔除起付线后有3100元,按政策规定,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一类特病限额为3000元,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70%,林齐信老人享受了门特待遇金额2100元,其医保个人账户有800元余额,用于支付起付线600元及普通门诊费用中的200元。一番盘算下来,林齐信老人最后只需支付现金1100元,与享受门特待遇前相比,省下不少钱。

  据了解,市医保处于10月份组织专家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和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医保一类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进行了体检鉴定和确认工作,全市又有405名参保人员享受到门特待遇,享受到医疗保险政策带来的实惠。

  何谓“门特待遇”?市医保处主任葛媛媛介绍说,本次经鉴定确认的医保门特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门诊特项费用年累计在起付标准600元以上、限额2000元以内,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一类特病的,年累计门诊特项费用在起付标准600元以上、限额在3000元以内的,在职人员报销50%,退休人员报销70%,直接刷卡即可享受门特待遇。“门特待遇”凝聚了全社会对慢性病患者的关爱和支持,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项医保惠民举措。

  市医保处专家热情提醒广大门特慢性病患者:目前,我市所有定点医院及A级、B级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刷卡结算,C级定点零售药店不具备门特刷卡资格。凡申报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对象,需提供申请人一年以上连续治疗的病史资料,用医保病历记录、医保卡结算,于每年4月、9月申报;资料提供不全者,不得参加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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