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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如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8-19 13:33:31  来源:农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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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皋劳社险〔2009〕103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分局):
现将《如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如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根据《如皋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皋办[2007]86号)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领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规范操作,现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认证范围
凡在我市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人员,主要包括享受农保养老金待遇、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以及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均属于资格认证范围。
二、认证内容
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目前的健康生存状况。
三、经办机构
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资格认证工作,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镇(区)应将验证经办机构的工作地址、联系电话公布于众,方便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认证。
四、认证时间
从2010年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时间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
五、工作程序
1、首次认证的,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携带一寸照片两张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户口簿、个人身份证;享受失地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携带一寸照片两张和《如皋市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户口簿、个人身份证;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携带一寸照片两张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的镇(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局)进行资格认证。
2、从第二年起,对上年度已认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凭身份证和《资格认证手册》到经办机构办理当年度认证手续。
3、认证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前往认证的,可向认证机构申请上门进行资格认证。
4、各镇(区)每年3月底前做好认证准备工作,并到市农保经办机构领取认证资料和资格认证通告。
5、各镇(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局)对前来办理认证的人员,要认真核对其有效证件。审核认定后,按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户口所在村、社区填写《如皋市享受农保、高龄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人员服务档案卡》和《资格认证手册》,在《资格认证手册》“资格认证记录”一栏记载认证时间和验证人签字。发给符合领取农保待遇人员。
6、各镇(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局)在认证工作结束后10天内用EXCEL将《如皋市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汇总表》、《如皋市享受高龄补贴养老金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汇总表》、《如皋市享受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汇总表》、《如皋市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汇总表》报市农保处,同时报纸质汇总表,并加盖认证机构公章。
六、工作要求
1、农村养老保险待遇认证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认证工作。
2、对农保领取待遇人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镇(区)、村(社区)宣传栏、人流来往集中的地方张帖公告,争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认证的群众要主动服务,做到随到随办。
3、对不按时参加资格认证的对象,将暂停其领取待遇,待其补检后恢复发放领取待遇。
4、要切实履行职责,严肃认证工作纪律,如实审核农保领取待遇人员的有关情况。市农保处经办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认证工作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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