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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工作的通知
2009-8-18 16:07:00  来源:基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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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工作的通知

皋劳社险〔2009〕106号

各镇(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局):
为了确保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如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皋政发[2007]63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皋政办发[2008]14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2010年度学生儿童及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不变。在校学生除市直学校、如城镇中心初中及所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参保外,在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不受户籍限制也可参保。
二、缴费时间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缴费期为9月份;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镇居民缴费期为9~12月份。
三、组织实施
1、各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要在镇(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教管站、学校共同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指导、帮助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同时,认真做好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和儿童的参保工作。要不断加大宣传,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好,提高学生儿童及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参保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和8元医保证卡工本费;特困、低保家庭还需提供有效的特困或低保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已参保的续保对象,办理手续时只需提供医保证或医保卡,医保证卡遗失的可提供身份证件,以便进行核对。
3、各类学校学生参保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动员宣传,以班级为单位统一造册登记、组织收费、解缴资金,切实做到在校学生、儿童应保尽保。
4、新生儿、未入学的儿童以及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继续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在镇(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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