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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强化农保票据及保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2009-6-11 15:04:20  来源:农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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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皋劳社险〔2009〕5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强化农保票据及保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分局):
为规范农保经办业务管理,加强监督和防范农保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促进农保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对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分局)(以下简称“劳保所(分局)”)农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农保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1、申报的资料必须齐全。新增参保人员及续保人员参保明细表、汇总表、申报财政补贴汇总表必须按月申报;办理领取、退保等手续需提供的缴费证、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等资料必须齐全。
2、手续完善、填写规范。所有报送到市农保处的报表,各镇(区)劳保所(分局)必须加盖公章,各类表格必须按要求把所有要素填写完整,特别是办理退保手续时,要求有投保人到现场亲笔签名,投保人不能到现场签名的,由各镇(区)劳保所(分局)负责人批注意见,农保经办人员必须在材料上签名。
3、办理申报要及时。每月的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必须将上月的票据及业务资料上报至市农保处,票据结报,数据录入要及时准确,确保不影响申报财政补贴、办理领取等各项业务。
4、完善社会化发放手续。高龄补贴、领取发放、退保、销户等手续要严密、交接要清楚。特别是存折、缴费证、领取证等发放到村、个人手中的手续一定要完善,要有领取人的亲笔签名,防止有错发或冒领的现象发生。
二、农保票据和保费征缴注意事项
1、票据管理实行所长(分局长)负责制。票据使用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缴验、核销制度。票据申领必须由各镇(区)劳保所(分局)负责人或由各镇(区)劳保所(分局)负责人开委托书交经办人到市农保处领取,领票人要现场对空白票据验收,有无缺号少页,同时登记票据领用登记簿,票据使用完后应及时缴验核销,保证票据安全完整。各镇(区)劳保所(分局)要设专人保管票据,做到领用交接手续完善,以防止票据丢失。
2、票据使用要规范。实行票款分离(管票不管钱,管钱不管票);开具基金票据应按日期、票号顺序使用,不得跳页、跳号;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不得转让、借用和串用票据;作废应“四联”齐全,注明“作废”字样。
3、农保基金的解缴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农保基金必须由专人负责,每天对所开票据登记合计金额,足额及时解缴到如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保基金专户,各镇(区)劳保所(分局)负责人要坚持每天检查《农保票据领用登记表》、《农保票据使用日报表》和《农保基金解缴日报表》,严格票据使用、资金解缴管理。严禁挪用、截留、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农保基金。
4、按时结报,不得漏报、瞒报。每月5日前,各镇(区)劳保所(分局)必须将填制好的上月《农保票据使用情况月报表》、《农保资金上解月报表》、《农保财务业务月对帐表》及时报送至市农保处。
三、农保养老金领取、高龄补贴资格认证注意事项
1、规范养老金、高龄补贴年检工作。养老金领取人员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和养老金领取证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各镇(区)劳保所(分局)指定的地点参检,各镇(区)劳保所(分局)在年检规定时间(下半年实施)结束后5日内将年检表报市农保处。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检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本人补检后方可领取养老金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金。
2、明确养老金、高龄补贴的年检方法。由各镇(区)劳保所(分局)按村打印出年检人员名单,凡村(社区)已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且人员场所设备已到位的,交各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检查认定人员生存状况,经各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确认并加盖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印章以及审核人签字后报各镇(区)劳保所(分局);对未建立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已建立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人员未到位的,由各镇(区)劳保所(分局)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年检。各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年检表收集齐全整理后报市农保处,以便及时对死亡人员终止发放养老金、高龄补贴金。
以上要求,希各镇(区)劳保所(分局)认真对照执行。局将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对管理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并记入考核,在年终业务管理考核时扣除相应得分,对票据和资金解缴出现问题的除限期整改到位扣考核分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各镇(区)劳保所(分局)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镇(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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