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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劳社医〔2009〕54号 各定点零售药店: 《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皋劳社医[2007]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绝大多数定点零售药店能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诚信经营,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配药服务,受到群众的欢迎和好评。但也有少数定点零售药店违规经营医保限售商品,有的药店将店堂改造,经营保健品等国药准字以外的商品。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净化配药服务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现就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通知如下: 一、所有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的商品,不得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C级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国药准字、国(卫)食健字、医疗器械等以外的其他商品;B级以上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保健品等国药准字、医疗器械等以外的其他商品。经营场所内有超出经营范围的商品,必须于5月31日前撤出。 二、B级以上定点零售药店将经营场所改造,分隔成专用区域经营保健品的,须在6月10日前拆除改造设施,将经营场所恢复到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时的营业面积与店貌。 三、各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自查自纠,认真加以整改。6月中旬,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定点零售药店,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申请A级或B级定点零售药店的受理时间,由每年五月份调整为每年五、十月份。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予以确认A级或B级服务权限。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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