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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如 皋 市 财 政 局 皋劳社险〔2009〕4号 皋 财 社〔2009〕7号
关于2009年调整我市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08]102号,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苏劳社险〔2008〕24号、苏财社〔2008〕265号以及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通劳社险[2009]4号、通财社[2009]8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市领导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含2008年12月31日前到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后办理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参加这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普遍调整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对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119元的人员,再按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生活费),但再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与按第1条增加的基本养老(生活费)之和最高不超过119元,具体标准为: 缴 费 年 限 增 加 标 准 不满15年(179个月以下) 15元 15年—19年(180个月至228个月) 17元 20年—24年(229个月至288个月) 19元 25年—29年(289个月至348个月) 21元 30年—34年(349个月至408个月) 23元 35年及其以上(409个月及其以上) 25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其在企业工作期间,已获得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包括退休后取得相关资格的人员。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包括: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主任医师、教授及相当职务、译审、研究馆员、编审、高级记者、一级律师及公证员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农艺师、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译审、高级讲师、副研究馆员、主任记者、二级律师及公证员等。技术工人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参照“副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3、1953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原工商业者确认,仍以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通劳社险[2002]35号、通财社[2002]60号文件规定为准。 5、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此次普遍调增后的平均养老金(生活费)水平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本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适当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出生时间和缴费年限的认定 企业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出生时间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办理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和缴费年限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再重新进行认定。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资金,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列支。 五、时间部署 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如皋的角度高度重视,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确保在2009年春节来临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每个退休人员手中。
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如 皋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元月十二日
主题词:企业 养老金 调整 通知 抄送: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本市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月12日印发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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