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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联网结算及 定点医师网络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如皋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皋政发〔2008〕69号)、《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皋政办发〔2008〕166号)、《如皋市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皋劳社医〔2007〕85号)精神,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联网结算及定点医师网络管理,并根据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医保软件升级。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加强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诊疗服务时,按照相关操作流程的要求规范操作。 二、全面实行定点医师网络管理,启用定点医师编码专用章。定点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时,须加盖定点医师编码专用章。 三、因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后软件升级需要,各定点机构务必于12月31日14时关闭医保结算系统(信息中心数据圈存), 17时20分打开医保结算系统进行数据传输,传输过程中(约12小时)不得关闭传输窗口,2009年1月1日7时30分查看数据传输是否结束,确认数据传输结束后,方可办理医保结算业务。 四、2008年12月30日前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学生儿童居民,符合出院条件的,须在12月30日17时30分前办理出院手续;不符合出院条件的,先办理出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院自费系统中录入,待2009年1月1日数据传输结束后,在医保结算系统重新办理入院手续并补录费用。因重新办理住院支付的起付线,出院后凭出院记录和原始票据到医保处报销。2008年12月30日17时30分后入院的,先在自费系统中录入相关费用,待2009年1月1日数据传输结束后,在医保结算系统中进行补录。 五、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此次医保政策调整涉及面广,幅度大,内容多,各定点单位要按照我处编印的宣传内容(见附件一、二、三),制作宣传栏,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特此通知。 如皋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调 整 前 调 整 后 市内 住院 起付 线 一、二级医院均为500元 二级医院500元, 一级医院400元 剔除 起付 线后 支付 标准 年度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年度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0—5000元 45% 0—10000元 60% 5000—20000元 55% 10000—40000元 70% 20000—50000元 65% 40000—100000元 80% 学生儿童各段报销比例及 最高限额均提高10% 学生儿童最高限额18万元,各段均提高10% 特殊(大病)门诊 待遇 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肝肾移植抗排异和白血病等患者,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专项费用,每个统筹年度由统筹基金支付50%,30000元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学生儿童报销比例提高10% 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肝肾移植抗排异和白血病等患者,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专项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每个统筹年度个人自付500元后,按照上述住院费用的分段比例和限额标准报销
附件二: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共同调整部分前后对比
调 整 前 调 整 后 转市外 住院个 人先负 担 个人先负担总基本 费用的15%,最低 不低于1000元 个人先负担总基本 费用的10%,最低 不低于1000元 乙类药 品、乙 类诊疗 服务项 目自付 比例 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5%、10%、20%、30%、50% 个人先自付5%的调整为0%, 个人先自付30%的调整为20% 个人先自付50%的调整为30% 乙类诊疗服务项目 个人先自付比例 分别为10%、50% 个人先自付50%的调整为30%
附件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调 整 前 调 整 后 市内 住院 起付 线 二级医院700元, 一级医院600元 二级医院600元, 一级医院500元 恶性肿瘤市内住院一年内 只支付700元起付线 恶性肿瘤市内住院一年 内只支付600元起付线 三类门诊特定项目患者 一年内门诊、住院只 支付700元起付线 三类门诊特定项目患者 一年内门诊、住院只 支付600元起付线 个人 账户 支付 范围 普通门诊基本费用;一、二类门特起付费用、按比例自付及超限额费用;住院起付费用、按比例自付费用 在原基础上增加可用于乙类药品、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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