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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联网结算及定点医师网络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2009-3-4 9:56:44  来源: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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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联网结算及
定点医师网络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如皋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皋政发〔2008〕69号)、《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皋政办发〔2008〕166号)、《如皋市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皋劳社医〔2007〕85号)精神,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联网结算及定点医师网络管理,并根据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医保软件升级。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加强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诊疗服务时,按照相关操作流程的要求规范操作。
二、全面实行定点医师网络管理,启用定点医师编码专用章。定点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时,须加盖定点医师编码专用章。
三、因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后软件升级需要,各定点机构务必于12月31日14时关闭医保结算系统(信息中心数据圈存), 17时20分打开医保结算系统进行数据传输,传输过程中(约12小时)不得关闭传输窗口,2009年1月1日7时30分查看数据传输是否结束,确认数据传输结束后,方可办理医保结算业务。
四、2008年12月30日前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学生儿童居民,符合出院条件的,须在12月30日17时30分前办理出院手续;不符合出院条件的,先办理出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院自费系统中录入,待2009年1月1日数据传输结束后,在医保结算系统重新办理入院手续并补录费用。因重新办理住院支付的起付线,出院后凭出院记录和原始票据到医保处报销。2008年12月30日17时30分后入院的,先在自费系统中录入相关费用,待2009年1月1日数据传输结束后,在医保结算系统中进行补录。
五、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此次医保政策调整涉及面广,幅度大,内容多,各定点单位要按照我处编印的宣传内容(见附件一、二、三),制作宣传栏,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特此通知。
如皋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调 整 前 调 整 后
市内
住院
起付
线 一、二级医院均为500元 二级医院500元,
一级医院400元
剔除
起付
线后
支付
标准 年度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年度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0—5000元 45% 0—10000元 60%
5000—20000元 55% 10000—40000元 70%
20000—50000元 65% 40000—100000元 80%
学生儿童各段报销比例及
最高限额均提高10% 学生儿童最高限额18万元,各段均提高10%
特殊(大病)门诊
待遇 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肝肾移植抗排异和白血病等患者,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专项费用,每个统筹年度由统筹基金支付50%,30000元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学生儿童报销比例提高10% 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肝肾移植抗排异和白血病等患者,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专项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每个统筹年度个人自付500元后,按照上述住院费用的分段比例和限额标准报销

附件二: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共同调整部分前后对比

调 整 前 调 整 后
转市外
住院个
人先负
担 个人先负担总基本
费用的15%,最低
不低于1000元 个人先负担总基本
费用的10%,最低
不低于1000元
乙类药
品、乙
类诊疗
服务项
目自付
比例 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5%、10%、20%、30%、50% 个人先自付5%的调整为0%,
个人先自付30%的调整为20%
个人先自付50%的调整为30%
乙类诊疗服务项目
个人先自付比例
分别为10%、50% 个人先自付50%的调整为30%

附件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调 整 前 调 整 后
市内
住院
起付
线 二级医院700元,
一级医院600元 二级医院600元,
一级医院500元
恶性肿瘤市内住院一年内
只支付700元起付线 恶性肿瘤市内住院一年
内只支付600元起付线
三类门诊特定项目患者
一年内门诊、住院只
支付700元起付线 三类门诊特定项目患者
一年内门诊、住院只
支付600元起付线
个人
账户
支付
范围 普通门诊基本费用;一、二类门特起付费用、按比例自付及超限额费用;住院起付费用、按比例自付费用 在原基础上增加可用于乙类药品、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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